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19〕166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龙场营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6月2日,被告人陈某甲向被害人陈某乙谎称自己是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大屯派出所的民警,可以帮助陈某乙的两个儿子被害人陈某丙、陈某丁为民警,并于同年6月至8月期间,以办理工作证件、报考公务员等为由,先后骗取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人民币共计24200元。
二、2019年7月份,被告人陈某甲以同样的方式,谎称自己可以帮助被害人黎某某成为派出所正式民警,但需要资金疏通关系,先后骗取了黎某某人民币共计2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前科情况说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自己是派出所民警,能够帮助被害人成为民警,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在有期徒刑二年六个至三年六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至一万五千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余敏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卷宗2册,检察卷宗1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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