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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0〕42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81199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和户籍地江苏省东台市,住东台市**镇**路**号**室。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东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5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2日至2020年3月1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冒充“黄二小吃店”老板、财务等身份,虚构各种事实先后骗取马某某人民币163259.23元,并用于赌博活动。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以“炉石小医仙”身份加玩游戏时认识的马某某为QQ好友,向马某某虚构支付宝异常没法结饭店的账,叫马某某发30元QQ红包给他,后称未收到,叫马某某通过QQ转账给陈某某30元。后又以无法领取及还需要15元打的费为由,叫马某某添加自己冒充的“黄二小吃店”老板为QQ好友进行转账,马某某遂转给“黄二小吃店”老板45元,在此过程中陈某某用昵称为“飘飘不会漂”的微信添加马某某为好友,承诺通过微信将先后领取的红包及转账款105元还钱给马某某。次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微信向马某某虚构其弟弟向他要200元,叫马某某发200元红包给他,后陈某某以异常点不了为由,叫马某某添加他弟弟的微信再发红包,马某某遂添加陈某某冒充的昵称为“磊磊”的微信,向“磊磊”发送200元红包。被告人陈某某共诈骗马某某505元。

2.2020年2月2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以“炉石小医仙”身份联系马某某,称转账还款失败,要去给“黄二小吃店”老板505元现金,由老板再转给马某某。当日凌晨4时许,陈某某以“黄二小吃店”老板身份联系马某某,以不能收取外地转账为由,叫马某某先转505元给他,后再转1010元给马某某,马某某通过支付宝借呗借款600元后转505元给“黄二小吃店”。当日14时许,“黄二小吃店”老板又以店内支付宝系统出现故障需要到银行转账为由,叫马某某再转1010元给他,他到银行转2020元给马某某,马某某通过支付宝借呗借款1000元后转给陈某某1010元。后陈某某又对马某某谎称已去银行转账,但要24小时才能到账。当日16时许,马某某仍未收到转账款,“黄二小吃店”老板向马某某谎称如果要急用钱可以通过支付宝转4040元给他,但要马某某先转2020元给他,马某某遂通过支付宝借呗借款2000元后转给陈某某2020元。当日17时,“黄二小吃店”老板又向马某某虚构可以通过客服帮助马某某还掉支付宝借呗的钱,要马某某先把借呗剩余额度的钱借出来转给他后才能还款,马某某遂将支付宝借呗剩余的7400元都借出来给陈某某。被告人陈某某共诈骗马某某10935元。

3.2020年2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再次以“黄二小吃店”老板身份联系马某某,谎称饭店的二维码不可以用花呗支付,向马某某提供**超市的收款二维码,要马某某通过支付宝花呗扫码支付恢复额度,待到账后再退给马某某,马某某用支付宝花呗扫码支付**超市店内二维码2100元,后**超市店主臧某某返还陈某某1900元。次日7时许,“黄二小吃店”老板又以额度用完为由,叫马某某继续用花呗帮助扫码支付,后马某某用支付宝花呗扫码支付**超市店内二维码4950元,扫码支付**通讯店内二维码4200元,**超市店主臧某某返还陈某某4700元,**通讯店主万某某返还陈某某4200元。陈某某共诈骗马某某11250元。

4.2020年2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以“黄二小吃店”老板身份联系马某某,虚构借支付宝网商贷、备用金的钱可以提高额度,要马某某将钱借出来转给他,马某某从支付宝网商贷借款500元,从支付宝备用金借钱500元,共计1000元转给陈某某。陈某某共计诈骗1000元。

5.2020年2月24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以“黄二小吃店”老板身份联系马某某,虚构可以通过QQ“自动代付卡”进行花呗欠款,但两个QQ要有12000元的流水才能操作。当日20时马某某在两个QQ间刷流水,操作多次后陈某某的QQ被暂时冻结,马某某已转给陈某某3000元。当日23时许QQ解冻,要马某某将最后一笔流水刷完,马某某尝试转1元后,将从微粒贷借款的3000元转给陈某某。流水刷完后,“黄二小吃店”QQ被冻结,陈某某以饭店进货没钱为由,向马某某借款4000元,并要马某某将钱转至陈某某重新注册的“黄二小吃店”财务的QQ号上,由财务打给卖家,并谎称该财务可以帮助代还信用卡。次日凌晨2时许马某某从微粒贷借款4000元转给陈某某。陈某某共计诈骗10001元。

6.2020年2月25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以“黄二小吃店”老板的身份联系马某某,要还之前的借款,要马某某将平安信用卡内的借款额度18000元都借出来,由他安排财务直接还掉。当日2时许,陈某某以“黄二小吃店”财务的身份联系马某某,叫马某某取消借款,直接通过“来付吧”APP套现,后以帮助还掉该笔套现钱为由,叫马某某把套现的钱转给他,马某某将套现17874元转给陈某某。后“黄二小吃店”财务虚构多还了18000元,并以报警相威胁,要马某某继续从信用卡套现转给他,后马某某再次套现11900元转给陈某某。后“黄二小吃店”老板联系马某某,叫马某某先借18000元给他还给财务,马某某又将从信用卡借款分期借出的14000元转给陈某某,陈某某收到钱后以“黄二小吃店”财务身份向马某某虚构已帮助还掉信用卡54000元。后“黄二小吃店”财务以借钱为由,要马某某将平安信用卡备用金80000元套出来转给陈某某,谎称如陈某某转给他后秒回马某某80000+24000元,后马某某又转给陈某某70200.65元。陈某某共计诈骗113974.65元。

7.2020年2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以“黄二小吃店”财务的身份联系马某某,向马某某虚构可以向“黄二小吃店”老板陈某某要50000元保证金。后陈某某联系马某某称只有44000元,叫马某某转6000元给财务才能凑齐50000元,当日21时许马某某转给陈某某6000元。次日下午,“黄二小吃店”财务向马某某虚构因限额问题只收到陈某某100000元转款,还有44579元需要马某某帮助凑7000元,待第二天再返还马某某,当日17时许马某某转给陈某某7000元。陈某某共计诈骗13000元。

8.2020年3月1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电话联系马某某,称要把支付宝花呗剩余的额度都用掉才能还款,马某某遂用支付宝花呗扫码支付**超市店内二维码2400元、**通讯店内二维码193.58元,后**超市店主臧某某返还陈某某2266元,**通讯店主万某某返还陈某某193元。陈某某共计诈骗2593.58元。

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万某某、臧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爱东

                                 2020年72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东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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