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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1〕1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00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室。被告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24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被告人陈某某伙同林某某、叶某某(均已判刑),在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花园****单元**室,冒充女性以婚恋交友的名义与被害人聊天,再虚构生病等事由向被害人“借款”骗取他人财物,共骗得被害人唐某某人民币1500元、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2500元,被告人陈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1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提取的人口信息、违法查询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叶某某证言;

3.被害人唐某某、朱某某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及辩解;

5.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利用电信网络技术,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庆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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