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1〕1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00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路**号**村**幢**室。被告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24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被告人陈某某伙同林某某、叶某某(均已判刑),在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花园**幢**单元**室,冒充女性以婚恋交友的名义与被害人聊天,再虚构生病等事由向被害人“借款”骗取他人财物,共骗得被害人唐某某人民币1500元、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2500元,被告人陈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1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提取的人口信息、违法查询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叶某某证言;
3.被害人唐某某、朱某某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及辩解;
5.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利用电信网络技术,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庆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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