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邗检诉刑诉〔2020〕62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7年9月26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6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乡**村**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8月,被告人陈某某在扬州市**小区**幢**室,冒充年轻女性,使用微信(昵称:****)添加被害人杨某某(昵称:******)为好友,提出与其谈恋爱,虚构 “购买化妆品”、“买飞机票见面”、“购买手机”等理由,向杨某某索要钱财合计人民币68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转账截图、扣押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袁媛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扬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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