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诉刑诉〔2019〕2018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831969********,汉族,初中文化,公司职员,住江苏省昆山市**镇**新村**幢**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组织戈某某、余某某、顾某某等三十余名被害人赴台湾旅游过程中,虚构机票已经全部订好、出团通知已经出来等事实,以收取团费等为名,骗取被害人戈某某、余某某、顾某某等人人民币5.6万余元。
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已退赔各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调取证据清单、协议书、聊天记录等;
2.证人杨某某、倪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戈某某、余某某、顾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人民币5.6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俊杰
2019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昆山市**镇**新村**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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