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2288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3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建省晋江市**镇**村**号**室(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忠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微信山歌唱歌群认识被害人刘某某,后使用假名“李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谈恋爱骗取其信任,以车子撞坏需要修理费、亲戚去世需要送白份、需要赎回戒指、生病住院、没有生活费等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某共计人民币8276.68元
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主动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退赔人民币9421.92元给被害人刘某某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书证;
2.证人阳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峰
2020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晋江市**镇**村**号**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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