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一刑诉〔2020〕29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200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422200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县**街道**村**组。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6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狄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顾明军及被害人狄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日至2月3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没有口罩货源的情况下,通过“闲鱼”APP发布销售口罩的虚假信息,采取收款后不发货手段,骗得狄某某钱款6700元。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件侦查阶段,被告人陈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出具的案件查破经过、调取的交易记录、聊天记录等相关书证;
2.被害人狄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泗洪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
5.泗洪县公安局提取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新建
检察官助理:袁亮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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