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一部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51992********,汉族,初中文化,住海南省省直辖县级行政单位定安县**镇**村**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多个网络平台发布出售二手相机的虚假信息,在全国多地多次实施诈骗行为,骗取他人二手相机定金或货款,共计人民币68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9月2日,被告人陈某某以出售二手相机为由,骗取杜某某相机货款人民币3500元。
2.2019年1月6日,被告人陈某某以出售二手相机为由,骗取张某某相机定金人民币1000元。
3.2019年2月12日,被告人陈某某以出售二手相机和镜头为由,骗取李某某相机及镜头定金共计人民币1500元。
4.2019年3月5日,被告人陈某某以出售二手相机为由,骗取姚某某相机款定金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全部赔偿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出具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杜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全部赔偿被害人,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赛
检察官助理:李晓丽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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