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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溧检一部刑诉〔2020〕415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溧阳市**路**号**幢**单元**室(户籍地江苏省溧阳市社渚镇**村委**村**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被害人沈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经人介绍结识被害人沈某某。陈某某以自己单身愿意与沈某某结婚一起生活为名,编造帮沈某某亡妻做法事、自己看病需要钱等理由, 先后三次从沈某某处骗得人民币1700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 2019年11月8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编造帮沈某某亡妻做法事的理由,从沈某某处骗得人民币10000元。

2. 2019年11月15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编造自己要去上海需要路费的理由,从沈某某处骗得人民币2000元。

3. 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编造自己在上海看病需要买药的理由,从沈某某处骗得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人民币17000元,取得被害人沈某某的谅解。

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溧阳市公安局出具的案发经过、抓获经过、沈某某提供的转账凭证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4.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溧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鸿娜

检察官助理:李凯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溧阳市**路**

号**幢**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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