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亭检刑一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831993********,汉族,中专文化,婚庆主持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句容市**镇**号,住句容市**镇**村**号。被告人陈某某曾因赌博,于2019年5月28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3日退回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20年3月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月20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微信网络手段,假意承接婚礼主持、婚礼摄像等事务,以收取定金、借钱等名义,实施诈骗作案10起,骗取被害人刘某某、王某某、孙某某、翟某某人民币共计3900元,被告人陈某某在案发前已退还被害人翟某某人民币200元,实际骗得人民币3700元。具体如下:
1.2019年8月16日,被告人陈某某采取上述同样手段,假意承接婚礼主持事务,以收取定金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300元。
2.2019年8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以上述同样方式,假意承接婚礼主持事务,以收取定金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400元。
3.2019年8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采取上述同样手段,假意承接婚礼摄像事务,以收取定金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300元。
4.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陈某某采取上述同样手段,以借钱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100元。
5.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陈某某采取上述同样手段,以帮助被害人刘某某参加手机充值优惠活动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100元。
6.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陈某某采取上述同样手段,假意承接婚礼摄像事务,以收取定金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翟某某人民币200元。
7.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陈某某采取上述同样手段,假意承接婚礼婚庆事务,以收取定金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500元。
8. 2019年8月24日,被告人陈某某采取上述同样手段,假意承接婚礼表演事务,以收取定金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300元。
9. 2019年8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采取上述同样手段,以借钱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200元。
10. 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采取上述同样手段,以借钱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翟某某人民币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因诈骗行为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期间,主动交代尚未被掌握的诈骗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公安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孙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成秀芹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句容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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