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一部刑诉〔2020〕44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5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19920503**1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西省全南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全南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4月7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2020年8月18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月,被告人陈某某在赣州市章贡区通过互联网发布虚假网络贷款信息,先后骗取多名被害人钱款。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被告人陈某某在百度贴吧发布虚假网络贷款信息,以办理贷款需收取费用为由,通过添加对方为微信好友,骗取被害人卢某某5200元、骗取被害人吕某某5500元、骗取被害人谢某某2600元。同时,经查证,陈某某以上述相同方式,骗取其他八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3020元。2020年4月6日,公安民警在赣州市章贡区水南镇**村**栋**楼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于次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2、2020年5月,被告人陈某某在被取保候审期间,又通过百度贴吧发布虚假网络贷款信息,以办理贷款需收取费用为由,通过添加对方为QQ好友,骗取被害人李某某6955.19元。
综上,被告人陈某某多次实施诈骗,数额共计23275.19元。
2020年8月17日,公安民警通过排查发现陈某某涉嫌诈骗李某某的犯罪事实,便依法传唤陈某某到案接受调查,其如实供述了诈骗李代胜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手机截图、微信交易明细、银行转账记录、扣押物品清单、归案情况、前科劣迹材料等;2.被害人卢某某、吕某某、谢某某、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笔录:章公(网安)勘[2020]044号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英平
检察官助理:温程凯
2020年12月1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在赣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和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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