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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5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兰西县**社区****东路****号住:黑龙江省兰西县**社区****东路****号。2019年6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三河市公安局网上追逃2019年11月27日被黑龙江省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禁毒大队抓获,2019年11月27日至2019年12月3日羁押于绥化市看守所,2019年12月4日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份至2019年6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在北京市、河北省等地以办理北京、燕郊、大厂等地户口和投资房产为由分别骗取被害人李某甲4.5万元人民币、刘某某10万元人民币、马某某20万元人民币、景某某3万元人民币、信某某76.5万元人民币、张某某3万元人民币、李某乙41.5万元人民币、杨某某140.9万元人民币、孙某某30万元人民币、吕某某71.5万元人民币、王某某2.5万元人民币(共计403.4万元人民币),用于个人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信息、银行流水等;2.被告人陈某某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李某甲等人陈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明明

2020年6月5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三河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补充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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