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光县院公诉刑诉〔2018〕67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271978********,汉族,群众,小学文化,东光县**合作社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捕前住东光县**镇**村,2017年10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东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经本院批准由东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26日被东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月14日被东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经本院批准由东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东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为获得财政扶贫资金,在明知自己经营的东光县**合作社节水灌溉管道工程已由东光县**局负责施工建设、自己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虚构贫困户入股、可带动30多名贫困户发展食用菌项目的事实,以建设东光县**合作社节水灌溉管道为由于2016年4月8日向东光县**办公室申请扶贫资金,经县政府批准后,被告人陈某某向东光县**办、东光县**局提供了虚假的“泊头市**有限公司节水灌溉工程合同、增值税发票”等凭证,骗取财政扶贫资金40万元。
2016年6月15日东光县**中心将被告人陈某某申请的节水灌溉管道项目扶贫资金40万元拨付至泊头市**有限公司,同日该公司扣除税费后将38.244万元转入陈某某建行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东光县**合作社营业执照、东光县**局节水灌溉项目凭证、东光县**合作社申报、划拨扶贫资金文件、陈某某建设银行客户专用回单、被告人陈某某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杨某甲、杨某乙、刘某某、马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虚构事实骗取财政扶贫资金4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媛媛
2018年6月26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沧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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