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一部刑诉〔2020〕755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821992********,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捕前住江苏省昆山市**镇**小区**栋**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镇**村)。2020年4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刑事拘留(未执行)。同日该局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8月4日该局对其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13日该局对其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0月9日被告人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9日,被告人陈某某(微信号为:**) 在微信群内看到被害人樊某某(保定市莲池区**路**街**个体工商户)发布的收购口罩信息后,通过微信与樊某某联系,谎称其有从韩国药店购买的口罩存货5000个,双方商定每个口罩单价11元,陈某某向樊某某发送伪造的货物视频及快递信息后,次日樊某某将人民币5.5万元汇入陈某某农业银行账户内。陈某某收到上述款项后即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樊某某未收到口罩后与陈某某交涉,陈某某通过再次发送虚假的快递运单号、谎称被骗已报警、伪造虚假退款凭证等方式欲继续欺骗樊某某未果,樊某某报案至公安机关。另查,2020年7月16日、17日陈某某及其亲属共计退还樊某某人民币5.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李妍
检察官助理:高敬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视听资料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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