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1051989********,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胡同**号,现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镇**公寓**号, 2020年6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吴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由吴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吴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原为石家庄**学院**系辅导员,因私自挪用学生学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于2017年12月25日被石家庄**学院行政开除。2018年4月份,被告人陈某某隐瞒自己已经被石家庄**学院开除的事实,以该学院老师的身份要求被害人吕某某缴纳学费人民币7000元。被害人吕某某遂通过支付宝将7000元学费转账给陈某某。被告人陈某某将该7000元用于个人日常生活开销。2020年6月15日陈某某的家人将7000元退还给吕某某,吕某某对陈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转账记录截图照片一张、石家庄**学院收费收据、石家庄**学院关于给予陈某某停职处理的决定、石家庄**学院关于给予陈某某私自收取学生学费延误学生缴费的处罚通报、吕某某出具的谅解书、陈某某的户籍证明信;2.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自己被学院开除的事实,以学院要求学生交纳学费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钱财,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欣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吴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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