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涞检公诉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0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乡**村,现住涞源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涞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涞源县看守所。
本案由涞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日,陈某某以张某某的身份从杭州大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租赁一辆白色别克英朗轿车(车牌号冀******),后陈某某从网上购买了该车的伪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将该车和车辆伪造手续抵押给门某某,骗取门某某60000元人民币。门某某发现被骗后,多次催促陈某某还钱。2019年8月31日,陈某某在征得门某某同意的情况下,又将该车以及车辆伪造手续抵押给顾某某,骗取顾某某60000元人民币,当场归还门某某50000元,因陈某某未按时交纳车辆租金,大搜汽车服务公司工作人员于2019年12月25日晚将该车收回,后顾某某多次联系陈某某未果。
2020年3月份,陈某某以出售行用卡非法获利为目的,从马铁(另案处理)手中以每套400元的价格购买了12套银行卡(包括银行卡密码、绑定的手机卡、U盾或K宝),后以每套卡700元的价格卖出8套银行卡,因买方未支付货款,故未实际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陈某某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涞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慧萍
检察官助理:王景齐
2020年9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涞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及行驶证各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