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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公诉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某某,曾用名陈某甲,女,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021990********,汉族,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号,住石家庄市裕华区**小区**号**单元**室河北省**测绘院职工。因涉嫌诈骗罪,经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陈某某以公公婆婆生病住院、母亲车祸住院、自己及大姑姐买车位买房为由骗取王某某、李某某等人262141元,案发后其家人帮助退还99143元。2019年6月12日陈某某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害人提供的转款记录、交易明细、微信交流记录;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小丽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住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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