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20〕73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9841991********,汉族,初中毕业,务工,住河北省河间市**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6月23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同年6月29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一辆遮挡号牌的黑色奔腾轿车在万邦水产市场3号冷库门口,以购买被害人吴某甲销售的货物为名,骗取被害人吴某甲的信任后,将四十件冻虾,一件黄鱼骗走,后卖给他人。所获赃款已挥霍。经鉴定,被骗物品价值人民币5115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已退赔被害人吴某甲人民币1.02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吴某甲谅解。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6月1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若干;2.证人王某某露、吴某乙证言;3.被害人吴某甲述;4.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5.中牟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辨认笔录;7.中牟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金玲
检察官助理:李志华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住河北省河间市**小区**号楼**单元**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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