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45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9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路**小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兰考县公安局抓获;经兰考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王某某(微信昵称:舍得)在一个微信群内加了一个“A蓝鲸网络”的微信好友(即被告人陈某某),通过聊天得知对方出售魔兽账号,因王某某需要购买魔兽账号,便于被告人陈某某联系购买30个账号,被告人陈某某称需要21000元,谈好价格后,王某某于2020年2月15日、2020年2月18日通过被告人陈某某发送的二维码,使用支付宝,先后两次支付了21000元,款到后,被告人陈某某便拉黑被害人王某某,失去联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将赃款全部退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户籍信息、无前科证明、聊天记录、谅解书、收到条;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被告人认罪认罚、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栗书堂
检察官助理:牛晓艺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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