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灵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31960********,汉族,小学肄业,住河南省灵宝市**镇**村**组**号。2017年7月31日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灵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9年6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8月11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8月20日经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1日被灵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灵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伪造国家机关证件
2011年,被告人陈某某为了向银行贷款,委托他人伪造了灵宝市**镇**巷东头自建的六层楼房房屋所有权证一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房权证;2.书证:户籍证明、判决书、罪犯档案材料、到案经过、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巴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二、诈骗
2014年,被告人陈某某隐瞒灵宝市**镇**巷东头六层楼房已出售的事实,以该房屋向被害人张某某抵押借款并将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交付给张某某。2014年2月25日张某某向陈某某转账20万元,2014年3月6日向陈某某转账30万元。2014年6月15日陈某某与张某某签订抵押合同,再次向张某某借款。2014年6月20日张某某向陈某某转款85万元。2014年12月19日,陈某某向张某某转账还款12万元,后通过崔某某归还8万元。2020年8月10日,陈某某经电话通知后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房权证、银行转账明细、到案经过、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巴某某、崔某某等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委托他人伪造房产证,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一人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灵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伟军
检察官助理:李蓬蓬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灵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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