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高检二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7041978********,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连云港市海州区**乡**村**号。被告人陈某某因犯诈骗罪,于2020年3月6日被滨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同年2月14日被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包某某、王某某、施某某、严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林园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6日正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陈某某虚构其有口罩货源的事实,利用被害人急于购买口罩的心理,通过网络在微信朋友圈、微信群发布出售口罩的信息,以先收款但不发货的方式,实施诈骗4起,骗得财物合计人民币76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2月6日上午,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微信以出售一次性医用口罩为由,骗取居住在泰州市高港区**小区**幢**室的被害人包某某人民币1750元 。
2.2020年2月6日上午,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微信以出售一次性医用口罩为由,骗取居住在泰州市海陵区**镇**村**组**号的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50元。
3.2020年2月6日上午,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微信以出售一次性口罩为由,骗取居住在浙江省慈溪市**镇**村**路**号的被害人施某某人民币200元。
4. 2020年2月6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微信以出售一次性医用口罩为由,骗取居住在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小区的被害人严某某人民币5600元 。
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退出全部赃款并已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依法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 被害人包某某、王某某、严某某、施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制作的搜查、提取等现场笔录。
5. 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调取的手机勘验报告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在疫情防控期间虚构事实,多次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亚琴
2020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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