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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1〕190号 

被告人陈楚怡,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0001996********,汉族,中专文化,住广东省中山市**镇**道**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楚怡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陈楚怡通过微信与被害人卢某某发展网恋关系。期间,被告人陈楚怡虚构在海南开奶茶店需要装修、买材料以及让卢某某泺投资有分红的名义,分多次从卢某某处骗取人民币13万余元。

2020年9月15日,被告人陈楚怡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陈楚怡亲属退赔被害人卢某某人民币13万元,卢某某对陈楚怡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楚怡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楚怡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楚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楚怡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楚怡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其案发后退赔赃款,获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晓丹

(院印)

2021年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楚怡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处,联系电话17357******。

2.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式3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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