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刑诉〔2021〕27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112001********,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农民,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8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快手”“QQ”等网络平台发布“粉丝福利送手机活动”的虚假信息,骗取他人信任,以支付手机运费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杨某某、张某某、莫某某等共计人民币6 400余元,后全部用于个人消费。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对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转账记录、扣押清单、收条、归案经过说明、身份证明等;
2.被害人杨某某、张某某、莫某某的陈述;
3.证人李某某、姚某某、段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1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朱军路
检察官助理 章圣绪
2021年2月23日
附:
1. 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街道**村**号住处候审(联系电话:1756081****)。
2. 《量刑建议书》三份。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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