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1〕24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4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代驾司机,户籍地浙江省东阳市**街道**社区**小区。2016年6月7日因殴打他人被东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本案于2020年7月2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作为**平台代驾司机,利用微信及“咸鱼”APP下单购买**代驾折扣券,通过他人发起虚假的**代驾订单,以空跑刷单的形式,共计虚假刷单86次,骗取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共计16976.96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已退赔人民币17000元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诈骗被害单位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汪 哲
2021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1526866****),已安装FJM。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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