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一部刑诉〔2020〕32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8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乡**村**,现住浙江省嘉兴市****。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5日被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17年1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3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浦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至同年4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无口罩货源的情况下,在QQ群上发布售卖口罩的信息,慌称自己有口罩货源骗被害人的信任,后以发货需要先交定金的方式从被害人琚某某、钱某某、张某某处共计骗取人民币7500元,收取钱款后置之不理,所骗钱款用于个人挥霍。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31日,被告人陈某某以售卖口罩为名,从被害人琚某某处骗取人民币500元。
2.2020年4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以售卖口罩为名,从被害人钱某某处骗取人民币2000元。
3.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以售卖口罩为名,从被害人张某某处骗取人民币5000元。
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浙江省嘉兴市经济开发区***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物品照片、刑事提取笔录及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银行交易明细、常住人员登记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琚某某、钱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证据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故还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巧英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浦江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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