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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Z54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6199********,黎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镇**村**号,捕前住原籍。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9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9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三亚市吉阳区**路**号**号格力空调专卖店当实习销售员。2019年2月23日,被害人原某某到该格力空调专卖店内购买空调,被告人陈某某接待,原某某在店内选好八台空调,总价24314元,原某某称要回去考虑,未购买选中的八台空调。2019年2月底,陈某某从空调专卖店离职。2019年3月4日,原某某联系陈某某,向陈某某表示要购买选中的八台空调,陈某某隐瞒其离职的事实,并向原某某提供银行卡账号(户名:陈某某,卡号:62178578000********),原某某向陈某某的银行账号转账人民币24314元后,陈某某没有给被害人原某某安装空调,也拒绝回复被害人原某某。被告人陈某某将24314元用于个人还款和生活开销。后被害人无法联系上陈某某并报警。

2020年5月8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金都大酒店707房内被公安干警抓获。被告人陈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25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书证:人口信息、微信聊天记录、转款记录等;2.被害人的陈述:原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笔录等。

量刑情节证据: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说明、谅解、收条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涉案金额达人民币2431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运星

检察官助理:王琨

书  记  员:吴珍莲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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