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90241999********,汉族,中专肄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住海南省临高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抓获,次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经临高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8日对陈某某取保候审。2020年4月10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利用疫情期间人民群众急需口罩这一契机,在快手软件上虚假发布销售口罩的视频,以销售口罩为由骗取被害人郭某某、杜某某、张某某财物共计5150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20年2月13日,被害人张某某在快手上浏览作品时看到有人在销售口罩,之后,张某某与陈某某取得联系,双方谈好口罩的价格及数量后,张某某以微信扫二维码的方式向陈某某支付650元,支付成功后,陈某某便将张某某的QQ拉黑了。
2、2020年2月14日,被害人郭某某在快手上浏览作品看到有人在销售口罩,便与陈某某联系,双方通过微信确定好口罩的价格及数量后,郭某某于2020年2月15日先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将2550元转到陈某某的微信里,同日郭某某再次以微信转账方式将450元转给陈某某用于购买口罩,陈某某收到钱后直接拉黑郭某某。
3、2020年2月16日,被害人杜某某在快手上浏览作品时看到有人在销售口罩,随即在评论区与陈某某联系,陈某某和杜某某通过QQ就口罩的价格和数量达成共识后,杜某某根据陈某某提供的微信二维码将1500元支付给陈某某,陈某某收到钱后便将杜某某拉黑。
另查明,案发后,陈某某已经将骗取到的财物如数归还给郭某某、杜某某、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VIVO手机一部;
2.书证:到案经过、人口信息查询表、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违法犯罪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
3.被害人郭某某、杜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指认、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疫情期间,通过手机上快手APP软件发布虚假信息,谎称自己有口罩出售的方式,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 曾 梅
书记员:林 丹 攸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方式1858953****;
2、随案移送物品清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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