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儋检一刑诉〔2020〕Z30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海南省儋州市人,现住儋州市**镇**农场**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4日被儋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被告人陈某某伙同李某某(在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络招嫖的方式进行诈骗。二人在网上联系他人将其用于实施招嫖诈骗的“莫邻”聊天工具二维码挂在其他地区,当地有需要嫖娼服务的人通过搜索便可找到陈某某等人的二维码从而与陈某某等人聊天谈好嫖娼事宜,待被害人信以为真后便添加陈某某等人的微信进行嫖娼,陈某某等人便以支付嫖资等理由骗取被害人向其转账。在诈骗的过程中,陈某某负责使用手机号码1764028****(已扣押)拨打被害人的电话进行诈骗。
2020年3月11日,被害人张某某通过网络进行招嫖时被陈某某等人诈骗并扫码支付共计6400元人民币。
2020年3月17 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儋州市**镇**小区被侦查人员抓获,起获作案工具两部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白色iphone手机1部;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扣押清单、通话记录、转账截图、交易流水等;
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验检查、扣押、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一次,共计诈骗人民币6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以及发布虚假信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儋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丽君
书 记 员:蓝雪华
2020年7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儋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随案移送涉案财物见《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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