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8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原系位于宝安区9区白金公寓的深圳市******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员工。2015年7月3日,被害人卿某某在该公司通过租代购的方式购买了一部雪铁龙C4小车(粤B7C****),以三年分期付款购买。公司业务员陈某某以要交汽车保险为由,向卿某某额外非法收取了15000元人民币。2017年8月,卿某某在退还车辆时,从公司得知其在以租代购期间的租金就已包括保险费,不需要另外交付保险费。卿某某发现被骗,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2018年10月24日,公安机关在陈某某在广州南站将陈某某抓获归案。另查明,陈某某的家属现已向卿某某赔偿损失人民币15000元,取得了卿某某对陈某某的刑事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其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山
2019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1份、《适用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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