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64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汉族,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人,香港身份证件号码:R38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H0459**,专科毕业,住香港特别行政区**区蓝**栋**房,在深暂住福田区**村**栋**房。因诈骗嫌疑,于2020年1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6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制造其有经济实力并有投资途径的假象,谎称其准备开办公司投资电子行业,合伙投资可赚取高额利润和获得高额回报,先后在本市骗取了被害人黄某甲人民币69726元、孙某某人民币162287元、黄某乙人民币54560元、朱某某人民币14000元、杨某某人民币16785元、廖某某人民币63900元、王某某人民币83500元,共计人民币464758元。骗得款项后,被告人陈某某跟被害人断绝了联系,并将被骗款项用于个人娱乐消费。
2020年1月2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福田区水围村被被害人朱某某等人发现,后公安机关接报后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陈某某的身份材料、前科劣迹查询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开户资料、交易记录、情况说明、通话记录及短信照片、股权分配协议、进货清单、出入境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交易、客户回单、转账电子回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曾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廖某某等7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制造假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有坦白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陈某某诈骗的犯罪事实、性质、损害结果和危害程度,考虑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量刑判处六年以上八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勋
2020年4月17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