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张检公诉刑诉〔2019〕41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21199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系湖北**学院学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6月14日被广州铁路公安处抓获并羁押于广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同月19日被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并由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审查起诉阶段诉讼权利义务、有权委托辩护人或者申请法律援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7月底,被告人陈某某用手机上的“分期乐”APP以试密码的方式获得其同学马某某的“分期乐”账户密码,并用自己的手机登陆马某某的“分期乐”账户,冒用马某某的身份从APP平台中贷款,先后将该账户的额度分3000元和1000元两笔提现至马某某的银行卡中,后以各种理由欺骗马某某将4000元现金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转给自己,骗取的4000元被其挥霍。
2017年9月至2017年1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多次登录马某某的“分期乐”账户,冒用马某某的身份将账户中剩下的不能提现的3500元额度用于自己日常生活消费。
2.2017年9月中旬,被告人陈某某用手机上的“分期乐”APP以试密码的方式获得其同学王某某的“分期乐”账户密码,在王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登陆王某某“分期乐”账户,冒用王某某的身份将其账户的3500元现金提现至王某某的银行卡中,后以各种理由欺骗王某某将3500元现金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转给自己,骗取的3500元现金被其挥霍。
2017年9月至2017年10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多次登录王某某的“分期乐”账户,冒用王某某的身份将该账户内剩下的不能提现的3000元额度用于自己的日常生活消费。
3.2017年10月中旬,被告人陈某某用试密码的方式欲盗用其同学伍某某的“分期乐”账户,试密码未果后,其利用伍某某在校上课时间,借用伍某某手机,在寝室登录伍某某的“分期乐”账户,冒用伍某某的身份将该账户内的2000元额度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身份信息、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羁押证明,被害人马某某提供的分期乐平台借款未还截图、工行流水、材料,被害人王某某提供的分期乐借贷凭证、聊天记录、银行流水,被害人伍某某提供的账单截图等书证;2.被害人马某某、王某某、伍某某的陈述;3.证人田某某的证言;4.辨认笔录;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诈骗他人财物,价值1600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具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志刚
2019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十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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