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松检二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21965********,汉族,高中文化,经商。出生地湖北省松滋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松滋市**镇**大道**号,住松滋市**镇**大道**巷**号。因犯盗窃罪、流氓罪,于1983年被原松滋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1987年1月被原松滋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改判有期徒刑五年,对原判流氓罪免予刑事处分。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松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松滋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松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将本案退回松滋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10月11日至2019年11月8日、2019年12月23日至2020年1月2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9年9月27日至2019年10月11日、2019年12月9日至2019年12月23日、2020年2月23日至2020年3月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湖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法人王某甲委托被告人陈某某对本市**镇**小区1号楼斜对面垃圾场(权属松滋市房管局)进行清理、土地平整、硬化和建设围墙等工程,工程结束后,陈某某向湖北**借用该场地用于堆放建筑材料,并在该场地上投资建设房屋和钢结构钢棚设施。王某甲离开松滋之前,告知陈某某所使用的场地权属松滋市房管局,让其予以归还。陈某某一直非法占用该场地,期间松滋市房管局干部杨某甲多次找陈某某要求归还土地,陈某某以需要房管局补偿房屋建设投入为由拒不归还。2012年,陈某某将该场地租赁给杨某乙用于废品收购,杨某乙每年支付给陈某某租金。
2019年3月份,在**镇**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过程中,陈某某认为补偿协议中的17万余元价格过低,遂找到**棚户区改造指挥部企业征收组组长张某某,让其予以关照。张某某示意陈某某向改造指挥部提交一份手写《申请》、一份虚假租赁合同和四张虚假收条,陈某某遂同杨某乙履行上述虚假手续,双方约定“租金为每年3.1万元,租期20年,总额62万元,如以任何理由收回场地就视为违约,并支付杨某乙租金总额的20%违约金”。陈某某以租赁合同未到期,需赔偿20%违约金为由,要求改造指挥部补偿12.4万元的违约金。改造指挥部根据陈某某提供的租赁合同内容综合考虑后,补偿陈某某3.1万元。
经湖北荆松会计师事务所鉴证,陈某某利用虚假租赁合同骗取补偿款3.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企业征收补偿协议书、房屋征收补偿评估结果报告、租赁合同、收条、个人申请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杨某乙、许某某、王某乙、文某某、傅某某等人的证言;3.湖北荆松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4.询问、讯问视频光盘;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政府拆迁补偿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东平
2020年3月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松滋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光盘8张。
4.证人名单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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