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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夏检一部刑诉〔2020〕51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241976********,汉族,初中文化,原**彩票代理平台**,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住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陈某某取得“**彩票”代理权,聘用苏某甲、吴某某(均已判刑)为平台客服,汪某某(已判刑)为业务员团队负责人,许某某、张某某、王某某、苏某乙、权某某、苏某丙(均已判刑)为业务员,租用本区**开发区**小区**栋**号房,以网络彩票交易的形式从事诈骗活动。汪某某等人相互配合,以虚拟身份添加被害人为微信好友,与被害人聊天取得信任,以充值送礼金的方式诱使被害人在该平台充值购买“五分六合彩”“分分彩”等博彩项目,并向被害人发送虚假的中奖走势图,“指导”客户购买并加倍投注,苏某甲、吴某某采取调整中奖结果及中奖概率等方式非法取得被害人在该彩票平台充值的钱财。2019年3月底至4月18日间,被告人陈某某一伙通过上述方式,诈骗陈某甲、宋某某、陈某乙、李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158307.95元。

2020年1月8日,被告人陈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后被告人陈某某赔偿陈某甲人民币1.3万元、宋某某人民币6000元、陈某乙人民币10万元并取得三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2.被害人陈某甲、李某某、陈某乙、宋某某、曹某某的陈述;3.证人苏某某、张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诈骗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席玉霞

检察官助理:舒欢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镇**路**号(联系电话:15106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7.《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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