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19〕296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02198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路,现租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8日至6月26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武汉市洪山区**星城**栋**单元**室,对向某甲、向某乙姐弟谎称自己正在租住的该房屋实际所有人是她本人,由于资金困难打算出售房屋,向某甲、向某乙姐弟信以为真,双方口头达成了初步购房协议。次日,被告人陈某某以资金困难为由,且以虚假的身份证明向向某甲、向某乙姐弟借款共计人民币71000元,并承诺此借款可作为后期房屋购房款的定金后与被害人失联。
2019年8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前,被告人陈某某已退款人民币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到案、破案经过、被告人陈某某的身份信息、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不动产权证复印件、空白还建房屋买卖合同、借条复印件、微信聊天记录、平安银行交易明细,支付宝转账记录、手机通话记录、身份证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胡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向某乙、向某甲的陈述材料;4.视频资料;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甘红
2018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被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7.《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