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青检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71965********,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青山区**路**号**栋**单元**号,现住武汉市青山区**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至2017年7月间,被告人陈某某以帮助被害人严某某购买武汉市青山区**还建房为由,先后以给付更名费、购房款等名义,骗取被害人严某某向其转账及现金支付人民币共计3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身份材料、收据、收条、银行交易记录、借条、发票、公章样本等书证;2.被害人严某某的陈述及报案材料;3.证人朱某某、余某某的证言;4.辨认笔录;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鑫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717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证人(鉴定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