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19〕19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4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户籍地湖北省汉川市,住汉川市**镇**村**湾**号,2019年8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0日经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职务侵占罪
2018年6月,被告人陈某某在黎某某经营的“**酒行”做业务员期间,利用其身份在店里领取五粮恭喜发财42°V6白酒3221瓶,五粮发财飘香酒738瓶,五粮春45°白酒312瓶,五粮春50°白酒144瓶,五粮液52°白酒4瓶,古井贡酒金尊18瓶,古井贡酒金品998瓶,黄鹤楼硬珍香烟672条,黄鹤楼蓝楼香烟15条,黄鹤楼硬红香烟11条,黄鹤楼软红香烟9条。被告人陈某某在销货过程中,采用编造假单将烟酒变卖及收取货款不上交的方式,将货物及货款占为己有。根据汉川市价格认证中心提供的单价计算,陈某某总计领取价值829716元货物。
2019年11月22日,黎某某和陈某某一起在各门店收回五粮恭喜发财42°V6白酒219瓶,古井贡酒金尊50°酒7瓶,古井贡酒精品白酒1瓶,五粮发财飘香酒24瓶,五粮春45°白酒12瓶,五粮春50°白酒12瓶。黎某某在陈某某下货经销门店改单五粮恭喜发财42°V6白酒466瓶,五粮春45°白酒198瓶,五粮春50°白酒132瓶,五粮飘香酒172瓶。黎某某在陈某某住处与亲友处收回五粮恭喜发财42°V6白酒108瓶、古井贡酒762瓶;尚有672条黄鹤楼硬珍香烟,15条黄鹤楼蓝楼香烟,11条黄鹤楼硬红香烟,9条黄鹤楼软红香烟、五粮春45°白酒102瓶、五粮春50°白酒12瓶、五粮春恭喜发财酒2428瓶、五粮春飘香100ml酒542瓶、古井贡酒50°金尊11瓶、古井贡酒精品金尊235瓶、五粮液52°酒4瓶,货款未上交黎某某.经鉴定,上述物品总价值576391元。至案发,陈某某仅向黎某某支付货款2288元,剩余价值574103元货物被陈某某占为己有。
二.诈骗罪
1.2018年6月,陈某某以卖烟为由骗取本市**镇**副食店老板朱某某现金6000元。
2.2018年8月,陈某某以卖烟为由骗取本市**乡**超市老板刘某某现金8000元。
3.2018年7月至9月,陈某某以其母亲生病、销酒支出为由骗取黎某某532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黎某某、朱某某、刘某某的陈述;2.户籍信息、营业执照、领货明细单、送货单、货物货款统计表、借支记录、收条等书证;3.被告人陈某某微信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4.证人但某某、段某某、殷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被告人陈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昌琼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汉川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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