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19〕2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02199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租住荆门市东宝区**街**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6日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1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鄂H*****小轿车来到荆门市东宝区汇合路汇合桥旁的仙鹤旅馆门前,以认识警察可以帮其办理旅馆特种行业证,骗取被害人汪某某的信任,后以办理证件需要钱请客吃饭为由,骗取汪某某共计人民币7000元。
2019年8月5日上午10时许,陈某某主动到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龙泉派出所投案,同年8月12日退还汪某某7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揭发及办理经过、到案经过、手机通话记录、微信截图、谅解书、收条、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龚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汪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诈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信锋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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