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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蒸检公诉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67********,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大专文化,无业,住衡阳县**镇**路**号**号,因犯诈骗罪,2007年5月14日被衡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衡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份,被告人陈某某邀吴某某合作承接娄衡高速工程项目,后吴某某介绍万某甲加入。2014年7月7日,被告人陈某某与万某甲、吴某某签订合作协议,并于次日收取万某甲60万元前期投资款。2015年2月3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未承接到娄衡高速工程项目的情况下,对万某甲谎称已承接到,并以要向衡阳县交通运输局交100万元项目押金为由,从万某甲处骗走100万元(其中万某甲邀朋友万某乙出资30万元)。因万某甲、万某乙提出要收据,2015年2月9日,被告人陈某某向其出具了盖有“衡阳县交通运输局”公章的押金收条。经鉴定,该收条上的“衡阳县交通运输局”公章系伪造。被告人陈某某将骗得的100万元用于到北京投资被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收条、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万某甲、万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傅敏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衡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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