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3********0117,湖南省邵阳县人,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地及住址为湖南省邵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12月2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7月至2017年10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长沙市湖南**学院,以收取自学考试报考费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曾某某、喻某某、张某某、储某某报考费每人4500元,骗取被害人赵某某、雷某某报考费每人9000元,共计骗取报考费40500元钱。陈某某骗取报考费后,将报考费用于赌博和偿还赌债,没有给受害人报考自学考试。案发前,被告人陈某某退还被害人储某某1000元、赵某某1500元。之后,陈某某更换联系方式到深圳市打工。
2018年12月24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深圳市大鹏新区**厂**栋厂被公安机关抓获。后陈某某家属代为赔偿各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谅解书,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曾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该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陈某某在有期徒刑一至二年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历玉换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6****99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各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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