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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61979********,苗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麻阳县”)**镇**社区**宿舍。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1月21日被麻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麻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麻阳县公安局重新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麻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14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同年2月28日退回麻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3月25日麻阳县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向被害人邬某某谎称其一张尾号为5412的工商银行信用卡当天到期,要邬某某代还20000元,代还后第二日即可自行取出,并答应付给邬某某400元手续费,邬某某表示同意,随后陈某某将该信用卡及密码交给邬某某。当天下午,被害人邬某某将20000元转入该信用卡,当晚被告人陈某某即通过消费套现的方式将20000元转出。次日,被害人邬某某持该卡去银行取款时被告知卡内的20000元在转入后不久即被消费套现转出,邬某某便多次联系被告人陈某某要其还钱,但陈某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直至无法联系。

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在亲属陪同下到麻阳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退回了20000元赃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等;

2.被害人邬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20000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鉴于其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滕树成、陈小锋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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