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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二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浦县**镇**村,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30日被漳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30日被漳浦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漳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初,被告人陈某某与吕某某、唐某某约定,由被告人陈某某负责在网上找赌球的庄家,吕某某负责出资,赢的钱归吕某某所有,庄家“返水”由被告人陈某某及唐某某平分。后被告人陈某某以在网上下注需要人民币(币种,下同)35万元保证金等理由为幌子,要求吕某某支付钱款。2017年6月26日,吕某某向被告人陈某某支付35万元,被告人陈某某随即将该款项用于其个人花销,并对吕某某谎称该笔35万元被庄家“林总”卷跑。

2019年1月29日,被告人陈某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全部退赃并取得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及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漳浦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齐家彦

检 察 官 林曼娜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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