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现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5月12日被临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甘州区看守所。无前科。
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一案,由临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7月23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告人陈某某以“王金花”的名义,同被害人李某某通过网络快手认识,双方互加微信进行聊天,陈某某自称已离婚,有另寻配偶的意向,之后陈某某在同李某某谈对象过程中,以“交保险费”、“搞装修”等为由,自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骗取李某某资金89814元(其中转账收取88814元,现金1000元),苹果手机一部,价格5999元,除去陈某某转给李某某及其朋友的1930元,共骗取93883元用于个人消费。2020年5月份被告人陈某某中断了同李某某的联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辨认笔录、微信截图及交易明细、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清单及笔录、户籍证明;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资金9388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在审查起诉期间,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将本案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天会
2020年8月17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羁押在甘州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诉讼卷壹册。
3.附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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