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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县,陕西省汉中市**********号,2013年1月15日因犯诈骗罪被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60000元。2019年9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白银公安分局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9月,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微信认识被害人强某某,谎称自己有能力为强某某办理20万元的贷款,需要强某某提前交付个人资料包装费用,后在白银区三角花园花之林茶楼骗取被害人强某某人民币现金6000元,后又以办理贷款招待银行工作人员为由,通过微信骗取被害人强某某人民币2500元,所得款8500元全部用于个人挥霍。案发后被告人于2019年9月28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由其家属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微信聊天及转款记录、收条、谅解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强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具有投案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情节,2、系累犯具有依法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1500元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昭文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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