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1195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福建省**县**镇**路**号,户籍在福建省宁德市**路**号。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日、2020年5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2020年4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10月至2007年4月间,被告人陈某某在已欠下大量债务,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虚构其与他人合作投资香菇、茶叶等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等虚假事由,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其在福安市后巷基督教堂内结识的基督教徒及其他朋友钱款。其中,骗得被害人庄某某人民币5.2万元,被害人胡某某人民币2.1万元,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3万元,被害人苏某某人民币9.16万元,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0.5万元,被害人陈某甲人民币8.3252万元,被害人梅某某人民币1.5万元,被害人林某甲人民币0.8万元,被害人林某乙人民币1.76万元,被害人陈某乙人民币5.25万元,被害人陈某丙人民币4.14万元,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8.519万元,被害人左某某人民币0.96万元,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1.7万元,被害人蔡某某人民币4.344万元,被害人宋某某人民币0.58万元,被害人丁某某人民币10万元,共计骗得人民币67.8382万元。骗得钱款被被告人陈某某用于支付个人外债、偿还欠款利息及个人日常开支等。
2007年4月,被告人陈某某潜逃外地。2019年10月15日,连江县公安局民警在连江县凤城**路**号抓获被告人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陈某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提供证据清单、借条、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庄某某、胡某某、朱某某、苏某某、徐某某、陈某甲、梅某某、林某甲、林某乙、陈某乙、陈某丙、杨某某、左某某、刘某某、蔡某某、宋某某、丁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已罪行,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玲凤
2020年6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随案移送侦查卷叁册339页,检察材料壹册7页。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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