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一部刑诉〔2020〕298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3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福州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弄**,现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仍然虚构其丈夫杨某甲患有癌症的事实,以住院治疗需要费用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林某某钱款用于还债及日常挥霍,之后更换手机号码离开福州。
1、2017年12月29日,被告人陈某某以上述事由骗取被害人林某某在其位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阳光城大都会A区9-501单元的现住地通过支付宝转账人民币10000元至被告人陈某某的支付宝账户中。
2、2018年1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以同样的事由骗取被害人林某某在其上述居住地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人民币5000元至被告人陈某某的微信、支付宝账户中。
3、2018年1月29日,被告人陈某某以同样的事由骗取被害人林某某在其上述居住地通过支付宝转账人民币5500元至被告人陈某某的支付宝账户中。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8月6日14时许在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江滨北路毅达大厦内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查询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甲、杨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被告人陈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自己无还款能力,仍然多次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青青
2020年11月5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证据和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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