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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中旬,被告人陈某某向被害人翁某某虚假承诺,接受被害人翁某某雇佣前往柬埔寨务工,尔后六次骗取被害人翁某某微信转账钱款共计人民币14620元(以下均为人民币)。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6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以帮忙代购茶叶前往柬埔寨为由,骗取被害人翁某某微信转账2350元。

2、同日19许,被告人陈某某以预支柬埔寨务工薪资为由,骗取被害人翁某某微信转账3000元。

3、2019年6月30日上午,被告人陈某某以前往柬埔寨需要买衣服及化妆品为由,骗取被害人翁某某微信转账3500元。

4、同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以前往柬埔寨要预支工资给家人使用为由,骗取被害人翁某某微信转账5000元。

5、2019年7月6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以帮忙代购药品前往柬埔寨为由,骗取被害人翁某某微信转账270元。

6、同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以前往柬埔寨要兑换美金为由,骗取被害人翁某某微信转账500元。

经被害人翁某某多次催促,被告人陈某某又先后虚构腿受伤、醉驾被判刑等事实拒绝前往柬埔寨。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2月27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已全部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谅解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翁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翁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146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和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文振

2020年4月28日

附注: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安溪县**镇**村**号住所,联系电话:1557779****;

2.卷宗2册共计7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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