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六部刑诉〔2020〕Z120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152301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 **镇**窝堡**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8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13时许,在通辽市科尔沁区 “第三中学”附近,被告人陈某某以帮助被害人刘某某办理“酒驾后免予拘留”为名,骗取刘某某人民币8000.00元,后将该款挥霍。
另查明,2020年10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在通辽市科尔沁区运管所附近被公安民警依法抓获归案。2020年10月18日被告人陈某某近亲属退还刘某某人民币8000.00元,并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相关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侵犯财产价值人民币80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陈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金 春 光
检 察 员:沙 如 拉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起诉书十三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证据目录二份、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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