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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诈骗案)_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一部刑诉〔2020〕Z27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71********,蒙古族,初中文化,内蒙古云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住经济技术开发区**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经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30日被科左中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同一事实于2020年7月1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1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5日,被告人陈某某谎称其能对接国家农业部,能给段某某种植专业合作社及入社社员申请扶持资金为由,让94户种植农户按照每户缴纳100元的资料费入社,段某某种植专业合作社缴纳400元的资料费,该资料费用于陈某某申请国家农业部扶持金。陈某某还称其给入社社员申请每亩100元的扶持金,合作社种植面积每达到3000亩就给申请50000元的扶持资金,并承诺2020年4月1日之前将国家农业部扶持资金发放到位,并与入社的段某某合作社农户签订《农村专业合作社扶持项目合同》及《附加协议书》。但是国家农业部根本没有该项政策,陈某某更没有去申请扶持金,陈某某骗取段某某及合作社入社94名农户共计98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发案报告、案件来源、户籍信息证明、前科劣迹证明、到案经过、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书、段某某种植专业合作社申报补贴统计表、段某某种植专业合作社退款明细表、收据、谅解书、农民入社协议书、农村种植专业合作社扶持项目合同及附加协议、收据;2.证人证言:证人邵某某、卢某某、潘某某、孙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及制作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被告人陈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

检察官:赵春梅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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