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19〕830号
被告人陈**,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11977********,汉族,初中,中共党员,荥阳市**镇***村支部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荥阳市,住荥阳市**镇**社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8月22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男,1953年6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1195306211019,汉族,小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荥阳市,住河南省荥阳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8月22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陈**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3月份,被告人陈**伙同被告人陈**采取隐瞒其真实户籍成员信息的手段,与**村委签订了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其中陈**与**村委签订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中重复多报陈**一人的户籍信息,造成**村委在2012年3月份至2017年2月份期间发放过渡费时,对陈**一家多发一人的过渡费,经核算,陈**、陈**骗领的过渡费总额为21200元。
2017年初,在荥阳市**镇**社区分发安置房时,由于2013年3月份陈**与**村委签订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中伙同陈**重复多报陈**一人的户籍信息,造成陈**一户按照安置方案的规定以重置价(每平方600元)多分了30平方米的安置房。按照安置方案的规定,如果在原有安置面积的基础上本村村民想要多买,要按建筑成本价(每平方1450元)购买,经核算,陈**、陈**骗取30平方安置房的价值为25500元。(已退赔45000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陈**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李**、李**、陈**的证言;
3.被告人户籍证明、无犯罪证明记录、到案经过、征收安置方案及补充方案、过渡费发放表、安置房回迁协议、退款条、领条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手段,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伟伟
2019年11月28日
附: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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