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检二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汉族,中专文化,群众,住莒县**镇**村,公民身份号码3711221992********。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其妻方某某等人的身份信息注册QQ账号,假扮女性,在“狼友圈”等聊天软件上发布交友信息,待被害人加其为好友后,向被害人发送其从色情网站下载的、谎称是其本人的裸体图片或视频,并以“约炮”方式为诱饵,多次让被害人向其发红包转款实施诈骗,共诈骗人民币10391.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方某某的证人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手机微信截图等电子证据;6.光盘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钱芳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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